2019年3月26日 星期二

民間貸款與高利貸的差別

民間貸款與高利貸的差別

民間貸款,很多人會跟高利貸混淆在一起,但是,民間借貸和高利貸共同的特徵就是都屬於貸款的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商議後的貸款,只要彼此雙方同意,就可辦理。不同的點在於"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間貸款,利率是不得超過法律規範,需符合法律上的相關規定,而利率超過規範的,才算是民間高利貸。

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換行不見了怎麼辦 ?如下面圖示~

如右下角的紅色框框 ,案鍵轉換   傳送  →  換行





如下方步驟 1. ~ 4. 的操作

點 line  的圖示  →  點左下人頭圖示(好友) → 點左上 (齒輪) 圖示 

→  點 (聊天)  →  點 (以換行鍵傳送)  這個要打開唷 ~






2019年3月20日 星期三

銀行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差異



銀行借貸是由銀行核准的借貸,比如一般的房貸、車貸、學貸以及信用卡...等都是,但是銀行一般是承做金額較大的借貸,甚至是需要抵押的借貸,並且借貸對象的條件要求比較高,要準備的資料也很多,手續很複雜,不過借貸利率會比民間借貸來的較低。


有些人的資金需求一般都是短暫且急迫的,很多狀況並沒有多餘的時間來等銀行核准,也沒辦法短時間準備貸款所需要的複雜資料。


因此很多人會選擇
民間借貸,因為手續簡便,快速放款,很適合部分救急的借貸人。
 
民間借貸是另外一種借貸救急的途徑,幫助他們度過短期的難關。 


銀行借貸都是要有抵押的,民間借貸就依不同的公司而有不同的規定。


PS : 薪貸高手提醒各位民間借貸時要清楚瞭解每一個借貸的細節。

2019年3月19日 星期二

聯徵上的個人信用評分相關問題

個人信用評分簡介

1-1 何謂個人信用評分?
運用統計分析理論及方法,將聯徵中心所蒐集在揭露期限內的資料,以客觀、量化演算而得的分
數,用以預測當事人未來一年能否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風險。某一時點查得的個人信用評分,僅
代表該時點該當事人的信用風險,若該當事人於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隨時間而有異動時,其個人
信用評分即可能隨之變動。

1-2個人信用評分之效益為何?
為因應數位金融時代,不論是傳統金融機構或是創新金融業者,都必須對客戶精準評估其信用風
險,以即時滿足其金融服務需求,此部分的作業,仰賴由公正、客觀的專業外部機構所提供之信
用評分。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評分」,是利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後的客觀結果,協助金融機構
審核當事人信用狀況的標準更為客觀公平,並可藉評分資訊揭露的過程,提供當事人迅速瞭解個
人的信用狀況及相關信用弱點,以加強個人信用觀念;此評分已被國內許多金融機構用以評估客
戶信用狀況,作為貸款准駁、核貸額度及利率高低等參考,但不宜作為交易准駁的唯一依據。

1-3其他國家是否有個人信用評分?
個人信用評分於美國及英國已行之有年,而在世界銀行的推廣下,亞洲多數國家近幾年亦陸續推
出信用評分服務。信用評分體系最發達的美國為例,最普及的是FICO評分系統,是消費者信用狀
況好壞的主要參考指標。

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iphone 控制鈕如何出現


小白點(控制鈕)不見怎麼讓他跑出來,麻煩超做以下動作


前往「設定」>「一般」>「輔助使用」> 「輔助觸控」,把「輔助觸控」打開就好了啊 !












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整合負債跟債務協商有何不同呢


1.什麼是整合負債指的是個人無擔保負債,而負債是薪水的22倍以下,負債合併在單一家銀行或金融單位集中還款,不會影響個人的信用,並將貸款年限拉長降低你每個月的月付金額。


2.什麼是債務協商等同信用瑕疵或破產...等,而負債是薪水的22倍以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如果不知道最大債權銀行,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面會列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名稱),依協商制度,協商後在聯徵上會有註記,會影響個人的信用,並將貸款年限拉長降低你每個月的月付金額。

2019年3月15日 星期五

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及協助當事人信用重建。
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聯合徵信中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
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
備,並予公告。
資料揭露期限屆至:聯合徵信中心以電腦程式控管並自動停止揭露利用各該資料,不再提供會員金融
機構查詢,惟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消滅。


  • Q1:
  • 聯徵中心揭露利用信用資料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 A:
  • 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是有一定期限的,期
  • 限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 Q2:
  • 聯徵中心建置之信用資料為何需要有揭露期限?
  • A:
  • 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事人過去一段時間的信用狀況;而
  • 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
  • 契約義務。所以一般先進國家均需要有一個信用資料的揭露制度,讓銀行及當事人互相瞭解,但是如
  • 果長時間揭露當事人的負面資料,當然不利當事人與銀行往來,因此聯徵中心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
  • 信用資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檔案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 ,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予公告。
  • Q3:
  • 聯徵中心各項信用資料之揭露期限多久?
  • A:
  • 目前聯徵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
  • 範圍為:

  •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
  • 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
  • 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 (四)信用卡資料
  •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
  • 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5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
  • 露1年。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
  • 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5
  • 年。
  •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
  • 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 Q4:
  • 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揭露期限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指是什麼?
  • A:
  • 目前聯徵中心其他不良紀錄之項目及揭露期限如下:
  • 一、授信債權轉讓註記資料:
  •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最長不超過自債權移轉日起5年;而呆帳紀
  • 錄最長不超過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僅於原資料利用期限及資料內容下加註債權移轉事實之資訊。
  • (二)已發生逾期、催收紀錄但尚未至轉銷呆帳階段即轉賣之債權資料,自債權移轉之日起揭露5年。
  • 二、詐騙通報資料:
  • (一)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 自104年1月1日起,警示帳戶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 。但警示帳戶提前解除者,解除原因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
  • 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一經解除,則不予揭露;而解除原因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
  • 、緩刑及保護處分,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
  • (二)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
  • 非警示帳戶案件,依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第六點規定,凡通報案件已經金融聯合
  • 徵信中心彙整且開放查詢之詐騙案件相關產品,其揭露期限為5年。
  • 三、就學貸款資料:
  • 凡自96年11月起新增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之學生或保證人違約資料(亦即金融機構於96年12月
  • 所列報之96年11月新增授信戶違約或逾期等資料),該債信不良紀錄將依前揭規定揭露至貸款完
  • 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聯徵中心註銷其紀錄。如於96年10月前已發生之學生或
  • 其保證人違約資料,仍適用聯徵中心一般授信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 四、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及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之協議書內容,
  • (一)前置協商不成立:「結案日」 起加6個月。
  • (二)前置協商成立: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
  • (三)毀諾未清償:自毀諾日起加3年。
  • (四)毀諾後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1年,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3年。
  • 五、個別協商註記
  • (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 (二)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過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 (三)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1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
  • 諾日加3年。
  • 六、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 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1第1項之法定授權規定,准許金融機構以「本人」
  • 名義代理當事人查詢其本人之信用報告(民法第103條、個資法第3條第1款及10條參照)。其查
  • 詢依據有別於以「非本人」名義、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當事人之信用資料(個資法第19條
  • 第2款參照),故聯徵中心所提供當事人本人查詢之信用報告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尚未自
  • 資料庫中刪除、但並未揭露予銀行為授
  • 信條件審查利用目的之過時資料,以利債務人檢視釐清並製作符合其債務關係實際情況之債權
  • 人清冊。
  • 七、保證資料:
  • 保證人資料隨同主債務人之資料揭露,但如保證人經由債權金融機構表示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消
  • 滅(包括主債務已清償、債權人更換保證人或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等),並由該債權金融機
  • 構來函請求聯徵中心停止利用該保證人之保證資料時,聯徵中心即將其保證資料不予揭露。
  • Q5:
  • 聯徵中心是否會提供超過揭露期限之資料供銀行查詢?
  • A:
  • 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
  • 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事業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
  • 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聯徵中心於個人資料揭露期限屆滿時,即停止處理及利用該個
  • 人資料,不再提供銀行查詢,但如銀行基於訴訟必要,有調閱超過揭露期限之過時資料之必
  • 要者,得透過具強制處分權或調查權之司法機關核判必要性後,以公函向聯徵中心調閱,作
  • 為銀行與資料當事人間訴訟爭訟之相關書證。
  • Q6:
  • 為何信用資訊揭露期滿後,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仍有不良記錄?
  • A:
  • 金融機構基於其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建置有內部的信用資料庫,因此,如果
  • 您在聯徵中心申請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無紀錄,但在向金融機構
  • 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的不良紀錄,其實是因為金融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所致。
  • 另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綜合審查借款戶品格、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
  • 因素,並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銀行授信準則辦理。且金管會已多次發函重申,當事人於聯徵中
  • 心之信用紀錄,非為銀行授信准駁的唯一依據。
  • Q7:
  • 民眾債務清償後,信用不良紀錄可以馬上刪除嗎?
  • A:
  • 聯徵中心蒐集、建置之個人資料,經依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 21條第3款規定,報經金管會核備,各項資料均有一定之揭露期間,故不論正面或負面資料均
  • 需屆滿期間後方得停止揭露,並非債務清償後,信用不良紀錄即可以馬上刪除。

  • BY : http://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78&pid=78&docid=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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