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 星期二

民間貸款與高利貸的差別

民間貸款與高利貸的差別

民間貸款,很多人會跟高利貸混淆在一起,但是,民間借貸和高利貸共同的特徵就是都屬於貸款的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商議後的貸款,只要彼此雙方同意,就可辦理。不同的點在於"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間貸款,利率是不得超過法律規範,需符合法律上的相關規定,而利率超過規範的,才算是民間高利貸。

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換行不見了怎麼辦 ?如下面圖示~

如右下角的紅色框框 ,案鍵轉換   傳送  →  換行





如下方步驟 1. ~ 4. 的操作

line  的圖示  →  點左下人頭圖示(好友) → 點左上 (齒輪) 圖示 

→  點 (聊天)  →  點 (以換行鍵傳送)  這個要打開唷 ~






2019年3月20日 星期三

銀行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差異



銀行借貸是由銀行核准的借貸,比如一般的房貸、車貸、學貸以及信用卡...等都是,但是銀行一般是承做金額較大的借貸,甚至是需要抵押的借貸,並且借貸對象的條件要求比較高,要準備的資料也很多,手續很複雜,不過借貸利率會比民間借貸來的較低。


有些人的資金需求一般都是短暫且急迫的,很多狀況並沒有多餘的時間來等銀行核准,也沒辦法短時間準備貸款所需要的複雜資料。


因此很多人會選擇
民間借貸,因為手續簡便快速放款,很適合部分救急的借貸人。
 
民間借貸是另外一種借貸救急的途徑,幫助他們度過短期的難關。 


銀行借貸都是要有抵押的,民間借貸就依不同的公司而有不同的規定。


PS : 薪貸高手提醒各位民間借貸時要清楚瞭解每一個借貸的細節。

2019年3月19日 星期二

聯徵上的個人信用評分相關問題

個人信用評分簡介

1-1 何謂個人信用評分?
運用統計分析理論及方法,將聯徵中心所蒐集在揭露期限內的資料,以客觀、量化演算而得的分
數,用以預測當事人未來一年能否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風險。某一時點查得的個人信用評分,僅
代表該時點該當事人的信用風險,若該當事人於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隨時間而有異動時,其個人
信用評分即可能隨之變動。

1-2個人信用評分之效益為何?
為因應數位金融時代,不論是傳統金融機構或是創新金融業者,都必須對客戶精準評估其信用風
險,以即時滿足其金融服務需求,此部分的作業,仰賴由公正、客觀的專業外部機構所提供之信
用評分。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評分」,是利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後的客觀結果,協助金融機構
審核當事人信用狀況的標準更為客觀公平,並可藉評分資訊揭露的過程,提供當事人迅速瞭解個
人的信用狀況及相關信用弱點,以加強個人信用觀念;此評分已被國內許多金融機構用以評估客
戶信用狀況,作為貸款准駁、核貸額度及利率高低等參考,但不宜作為交易准駁的唯一依據。

1-3其他國家是否有個人信用評分?
個人信用評分於美國及英國已行之有年,而在世界銀行的推廣下,亞洲多數國家近幾年亦陸續推
出信用評分服務。信用評分體系最發達的美國為例,最普及的是FICO評分系統,是消費者信用狀
況好壞的主要參考指標。

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iphone 控制鈕如何出現


小白點(控制鈕)不見怎麼讓他跑出來,麻煩超做以下動作


前往「設定」>「一般」>「輔助使用」> 「輔助觸控」,把「輔助觸控」打開就好了啊 !












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整合負債跟債務協商有何不同呢


1.什麼是整合負債指的是個人無擔保負債,而負債是薪水的22倍以下,負債合併在單一家銀行或金融單位集中還款,不會影響個人的信用,並將貸款年限拉長降低你每個月的月付金額。


2.什麼是債務協商等同信用瑕疵或破產...等,而負債是薪水的22倍以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如果不知道最大債權銀行,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面會列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名稱),依協商制度,協商後在聯徵上會有註記,會影響個人的信用,並將貸款年限拉長降低你每個月的月付金額。

2019年3月15日 星期五

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及協助當事人信用重建。
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聯合徵信中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
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
備,並予公告。
資料揭露期限屆至:聯合徵信中心以電腦程式控管並自動停止揭露利用各該資料,不再提供會員金融
機構查詢,惟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消滅。


  • Q1:
  • 聯徵中心揭露利用信用資料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 A:
  • 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是有一定期限的,期
  • 限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 Q2:
  • 聯徵中心建置之信用資料為何需要有揭露期限?
  • A:
  • 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事人過去一段時間的信用狀況;而
  • 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
  • 契約義務。所以一般先進國家均需要有一個信用資料的揭露制度,讓銀行及當事人互相瞭解,但是如
  • 果長時間揭露當事人的負面資料,當然不利當事人與銀行往來,因此聯徵中心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
  • 信用資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檔案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 ,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予公告。
  • Q3:
  • 聯徵中心各項信用資料之揭露期限多久?
  • A:
  • 目前聯徵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
  • 範圍為:

  •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
  • ,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
  • 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 (四)信用卡資料
  •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
  • 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5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
  • 露1年。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
  • 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5
  • 年。
  •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
  • 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 Q4:
  • 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揭露期限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指是什麼?
  • A:
  • 目前聯徵中心其他不良紀錄之項目及揭露期限如下:
  • 一、授信債權轉讓註記資料:
  •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最長不超過自債權移轉日起5年;而呆帳紀
  • 錄最長不超過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僅於原資料利用期限及資料內容下加註債權移轉事實之資訊。
  • (二)已發生逾期、催收紀錄但尚未至轉銷呆帳階段即轉賣之債權資料,自債權移轉之日起揭露5年。
  • 二、詐騙通報資料:
  • (一)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 自104年1月1日起,警示帳戶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 但警示帳戶提前解除者,解除原因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
  • 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一經解除,則不予揭露;而解除原因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
  • 、緩刑及保護處分,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
  • (二)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
  • 非警示帳戶案件,依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第六點規定,凡通報案件已經金融聯合
  • 徵信中心彙整且開放查詢之詐騙案件相關產品,其揭露期限為5年。
  • 三、就學貸款資料:
  • 凡自96年11月起新增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之學生或保證人違約資料(亦即金融機構於96年12月
  • 所列報之96年11月新增授信戶違約或逾期等資料),該債信不良紀錄將依前揭規定揭露至貸款完
  • 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聯徵中心註銷其紀錄。如於96年10月前已發生之學生或
  • 其保證人違約資料,仍適用聯徵中心一般授信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 四、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及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之協議書內容,
  • (一)前置協商不成立:「結案日」 起加6個月。
  • (二)前置協商成立: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
  • (三)毀諾未清償:自毀諾日起加3年。
  • (四)毀諾後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1年,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3年。
  • 五、個別協商註記
  • (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 (二)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過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 (三)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1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
  • 諾日加3年。
  • 六、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 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1第1項之法定授權規定,准許金融機構以「本人」
  • 名義代理當事人查詢其本人之信用報告(民法第103條、個資法第3條第1款及10條參照)。其查
  • 詢依據有別於以「非本人」名義、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當事人之信用資料(個資法第19條
  • 第2款參照),故聯徵中心所提供當事人本人查詢之信用報告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尚未自
  • 資料庫中刪除、但並未揭露予銀行為授
  • 信條件審查利用目的之過時資料,以利債務人檢視釐清並製作符合其債務關係實際情況之債權
  • 人清冊。
  • 七、保證資料:
  • 保證人資料隨同主債務人之資料揭露,但如保證人經由債權金融機構表示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消
  • 滅(包括主債務已清償、債權人更換保證人或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等),並由該債權金融機
  • 構來函請求聯徵中心停止利用該保證人之保證資料時,聯徵中心即將其保證資料不予揭露。
  • Q5:
  • 聯徵中心是否會提供超過揭露期限之資料供銀行查詢?
  • A:
  • 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
  • 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事業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
  • 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聯徵中心於個人資料揭露期限屆滿時,即停止處理及利用該個
  • 人資料,不再提供銀行查詢,但如銀行基於訴訟必要,有調閱超過揭露期限之過時資料之必
  • 要者,得透過具強制處分權或調查權之司法機關核判必要性後,以公函向聯徵中心調閱,作
  • 為銀行與資料當事人間訴訟爭訟之相關書證。
  • Q6:
  • 為何信用資訊揭露期滿後,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仍有不良記錄?
  • A:
  • 金融機構基於其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建置有內部的信用資料庫,因此,如果
  • 您在聯徵中心申請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無紀錄,但在向金融機構
  • 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的不良紀錄,其實是因為金融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所致。
  • 另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綜合審查借款戶品格、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
  • 因素,並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銀行授信準則辦理。且金管會已多次發函重申,當事人於聯徵中
  • 心之信用紀錄,非為銀行授信准駁的唯一依據。
  • Q7:
  • 民眾債務清償後,信用不良紀錄可以馬上刪除嗎?
  • A:
  • 聯徵中心蒐集、建置之個人資料,經依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 21條第3款規定,報經金管會核備,各項資料均有一定之揭露期間,故不論正面或負面資料均
  • 需屆滿期間後方得停止揭露,並非債務清償後,信用不良紀錄即可以馬上刪除。

  • BY : http://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78&pid=78&docid=84











































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須知



 Q1: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Q2:有了消債條例以後,是否可以欠債不還?
債務人須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而且不一定都會免責,如果法院作不免責的裁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因此,不應抱持著欠債可以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Q3:消債條例是不是「消費者」才可以適用,什麼是「消費者」?
消費者指:
(一)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漁民、家庭主婦等等;
(二)雖然有從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平均營業額每月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像在市場的小攤販、計程車司機,大多就符合規定。

Q4:消債條例有那些程序,是債務人應該了解的?
共有三個程序:「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

Q5: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只要是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債務人就必須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或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Q6:債務人只有積欠非銀行的債權人,是不是還要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不用,沒有銀行債權人的債務人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Q7:債務人可否不經前置協商或調解,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符合須前置協商或調解之債務人,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Q8:前置協商程序要向什麼人聲請?向法院提出嗎?前置調解程序又要向什麼人聲請?

1.前置協商程序是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向法院聲請。
2.前置調解程序是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Q9:我不知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一家,怎麼辦?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家金融機構。

Q10:債務人如何申請前置協商?
依銀行公會之要求,債務人備妥下列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5、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6、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7、勞工保險卡正本。
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下載使用,或撥打銀行公會諮詢電話取得。

Q11: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是否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提出?
不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都可以。

Q12:需不需要委任代理人參加協商?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過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確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Q13:什麼是「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畫(此計畫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Q14:什麼又是「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Q15: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Q16: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Q17:向法院聲請更生,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不會。

Q18: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Q19:向法院聲請清算,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Q20: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
(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 2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 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 4 )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Q21:什麼是「免責」?那些債權屬於不免責債權?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Q22:有那些債權是不免責的債權?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Q23: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Q24:債務人聲請更生,如果有Q23之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
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Q25:債務人要諮詢消債事件,那裡可以取得資訊或協助?
消費者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網址是:(http:// www. judicial. gov. tw/)。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債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BY : www.judicial.gov.tw/work/work13/work13-18.doc

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

喝咖啡的好處

喝咖啡的好處

您知道您每天所飲用的咖啡,究竟對我們人體有什麼健康的幫助嗎?據現在的醫學研究指出,咖啡豆裡含有蛋白質、醣類、脂肪、菸鹼酸、鉀、粗纖維以及水分的營養成分,所泡出的咖啡液中還有咖啡因、單寧酸以及生物鹼等這些有益人體健康的成分,雖然含有這麼多的營養成分,但咖啡卻是現在被人類飲用最久卻又誤解最多的飲品。
一般的民眾都認為咖啡少喝為妙,因為會影響身體的健康,但是,根據許多最新的研究報告顯示,在許多方面,咖啡並沒有過去想像中對健康有極大的危害,反而,咖啡中許多成分都對身體有很大的益處,這些研究漸漸推翻人們對於咖啡的誤解。根據這些研究,目前喝咖啡對於人體有益的共有下列幾項:
提神醒腦
相信許多民眾都將咖啡當作是一種提神飲料,這是因為咖啡中所含的咖啡因會刺激腦部的中樞神經系統,延長腦部清醒的時間,會使整體的思路更加清晰、敏銳,對於一些需要長時間注意力集中的工作,咖啡可以說是再好也不過的最佳飲品。
抗氧化
自由基是目前研究發現造成心肌病變、中風、巴金森氏症的主要原因,自由基一旦過多,會使身體代謝受到影響,會進而破壞細胞,使的組織器官受傷。咖啡裡含有豐富的咖啡因、咖啡酸、綠原酸等養分,可以有效的抗自由基,進而達到抗氧化的功效。
抗憂鬱
少量的咖啡可以振奮人的精神狀況,讓人心情愉快,抒解憂鬱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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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

一圖看懂一週天氣!​明起全台濕冷出門記得帶傘

一圖看懂一週天氣!​明起全台濕冷出門記得帶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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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張嘉哲 綜合報導
今晚開始變天,從明起一連五天全台都會降雨。   圖:中央氣象局/提供
[新頭殼newtalk] 明天開始溼冷五天!中央氣象局今(5)日表示,從今天晚上起隨著鋒面的接近並且通過,西半部地區開始慢慢有雨勢出現,到了明天清晨南部地區也開始從沿海有降雨移入,可能會有較劇烈的雷雨發生,民眾出門要記得帶把傘。
氣象局指出,接下來從6日開始一路到10日,都會是濕答答的天氣,而且濕答答不只迎風面的北部、東北部,全台灣都可能有降雨發生,出門在外傘不離身,總是比較保險。
溫度方面,氣象局說,除了下雨時會比較涼以外,由於冷氣團南下,所以6日開始的溫度轉偏冷,特別是7日晚間至8日清晨,是這七天中最低溫的時刻,民眾要記得做好保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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